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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Law 專欄
法院,從不是計畫書的一部分
契約不是成本,是在變化多端的商場上,你唯一可控的東西
與其把命運交給法官,不如把主動權握在自己手裡


離婚時寫好免除扶養費,離婚後卻還能被討錢?先約定扶養費到底有什麼意義
— 這是很多人在談 #離婚協議時,一定會冒出來的一個疑問。 甚至有人會直接說: 「既然我就算簽了協議, 對方以後還是可以用小孩名義再來跟我要 #扶養費, 那我現在寫這些,不就是寫心酸的嗎? 到底有什麼可以保障我的? 當初是因為我答應把房子給他/她,他/她才同意簽這條的欸」 其實法律的宗旨是要保障未成年子女能在經濟無虞的狀態下平安長大 不管約定全額負擔扶養費的一方,後來有沒有失業、身體出了大毛病或車禍重傷(俗稱的 #情事變更),法律絕不可能冷眼旁觀,犧牲掉小孩的權益(即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因此,這也是為什麼當小孩來向父親或母親請求扶養,法院仍會「無視」父母離婚協議的約定,還是判決要給付小孩扶養費。 那,所以協議就沒有用了嗎? 並不是的。 而且也建議你一定要約定。 讓我把實際的法律運作講清楚: 父母對小孩都有 #扶養義務 但,❝ 父親或母親可以自己約定,由父親或母親「幫」另一方承擔這個義務,離婚後亦然 。❞ 所以,假設離婚協議書是免除父親的扶養費義務,那小孩去對父親提告請求扶養,法院會怎麼判呢? ✅ 第一階段:法院認定父親對小孩仍有扶
4月5日


車禍求償必看:不管傷多小,就算你錯比較多,就醫這步絕對不能省
— 身為律師,最常處理的案件其一就是 #車禍案件。 而處理過這麼多車禍案,我一直想特別提醒: 車禍當天,請一定要去看醫生 不管你有沒有錯、不管你是不是錯比較多、也不管對方是不是當場骨肉分離血流不止,而你卻「看起來」好像沒事 📌 只要發生車禍有碰撞到身體任何部位,「第一時間就醫」真的非常重要 ❌ 一般人的迷思:我錯在先,我沒有資格喊痛 很多人心裡會這樣想:「這次車禍真的是我不小心撞到他,我錯比較多啦。雖然我有撞到額頭,但外表也看不出傷口,對方傷成那樣,我這不算什麼啦,如果這樣還跑去看醫生,說得過去嗎?」 如果你在車禍當下也有這種「道德愧疚感」,請立刻把它收起來 ─➤這無關乎道德問題,而是保護自己最基本的一步 ⚠️ 而且這步無法逆轉,當下沒做,事後可能就沒機會做了 所有事後再去看診的就醫紀錄,都可能被對方質疑,你這幾天是不是又發生了其他車禍、去健身打球受的傷?那就有理說不清,要費更多心力去證明,明明當下可以避免的,為什麼要給自己徒增麻煩?遇到車禍還不夠麻煩嗎? ❌ 迷思二:但是,我當下明明沒有什麼明顯外傷啊,去看醫生是要看什麼?...
3月16日


管委會可以罰我錢嗎?社區罰款到底合不合法
— 「輪到你當委員,不當要罰5000元」 真的可以嗎? 最近剛好處理了一些管理委員會和住戶的糾紛,不管是#包裹信件代收,或是#罰款糾紛,順手整理一些資訊跟大家分享。 現代社會生活形態改變,很多人都住在有管理的社區大樓,每個社區都有一些規定要大家遵守,違反的話,社區還可能要求你要繳罰款,縱使現代人都對公共事務比較漠不關心,但一旦關乎到「錢」,就有人會特別敏感,在乖乖掏錢出來之前,你有沒有想過: #管委會真的可以罰我錢嗎? #規約通過就一定要遵守嗎? 這些問題看起來很生活,但其實背後全部都是同一個法律核心問題: ❝ 權限到底到哪裡為止? ❞ ✅ 社區可以「管理」我,那可以「罰」我嗎 我們先從一個很直覺的想法開始。 社區是大家一起住的地方,有人亂丟垃圾、亂停車、寵物吵到人,管委會出來管,很合理吧? 但問題來了: ❝管理❞ 到底包不包含 ❝罰錢❞? 這個問題,不是社區獨有的。 你如果最近有在看新聞,會發現很類似的爭議也出現在國際層級: # 川普的關稅政策是否算是法條的 ❝ regulate(管理 )❞ 行為嗎? 今年(2026)2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給
3月16日


你也有在拍短影音嗎?那你一定要看看這篇
— 前一篇講了錄音的風險,今天來聊聊「錄影」,短影音自媒體當紅的今天,不管是走在路上、逛百貨公司、進健身房、坐在咖啡廳餐廳,到處會看到有人在拍片,通常我如果看到,第一反應就是趕快閃開鏡頭😂。 但,若就坐在餐廳裡固定座位,或是參加跨年活動、演唱會、跑馬拉松這種人潮擁擠密度極高的地方,對方不可避免地會拍到我,這時候,拍攝者需要避開嗎?或是上片前需要做什麼後製處理嗎? 到底拍影片有沒有什麼一定要知道的法律風險? ✅ 在公開場所拍應該沒問題吧? 公共場所不代表完全沒有主張隱私的空間 這是第一個要澄清的迷思,就算是在公開場所,對方沒戴口罩、沒戴墨鏡,也不代表就可以任意錄影或拍攝。 ─➤是因為短影音屬於「錄影」,與前一篇錄音不同的是,錄影會同時捕捉到一個人的臉、行為與動作,因此除了隱私權,還涉及到「肖像權」和「個資法」。 ✅ 戴了口罩或墨鏡也不行嗎?後製只遮蔽眼睛或部分五官足夠嗎? 你一定有過這種經驗,明明「只露眼睛」或「只遮眼睛」,卻還是能一眼就看出那是誰,或是五官雖然已經遮蔽,但從其特別高壯或瘦小的身形、獨特的娃娃音、特殊的刺青,還是能立刻辨別出本人。
3月3日


律師沒告訴你的事-檢察官真的可以「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嗎?
What Lawyers Won’t Tell You:Can Prosecutors Really Write Whatever They Want? — 「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身為執業律師,雖非當事同道,但看到近期士林地檢的這則 新聞稿 ,讓我深有共感,覺得有一些法普資訊和觀點可以藉此分享大家。 如果沒看過這則新聞的我大概快速描述一下,反正最大的爭議就是檢察官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因筆錄如何記載等事和律師發生意見不合,律師指述檢察官嗆聲說:「 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 先說一件大家都知道、但不敢明說的事。 遇到哪個法官或檢察官,確實多少會影響你的案件結果。 現實世界的正義女神並沒有蒙上雙眼。 但並不是說這樣就是司法不公,只是畢竟確實每個人都有因為自己生命、價值觀和各種生活經驗形塑而成的「觀點」、「看法」和「洞察」。法官檢察官也是人,也不例外會有自己的看法,這無可厚非,且案件本身就會存有裁量和判斷的空間。 回到剛才說的——遇到什麼法官/檢察官會是影響你案件的變因之一。但,如果只是單獨一個人意見比較「獨特」,那個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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