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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真的有回覆的必要嗎?五種情況你不可以不理!


聽說存證信函/律師函/公司函這些都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收到後是不是不用理他放著就好?


談到存證信函,大概會有兩種人。

一種是收到就很緊張跑來問律師這該怎麼辦;一種是,覺得這沒有效只是來恐嚇的,就丟著沒有理會他,等真的收到法院的通知再說。


故事繼續下去,第一種跑去找律師的,應該通常大多數情況都會得到:「這個建議要再用存證信函回覆一下哦」的答案。


但這真的是有必要,還是只是律師想賺錢?


因為可能回了一次後就還有第二次、第三次,會不會變成沒完沒了?我就曾有看過來回過數十封的。


反正橫豎都是要被告,現在不理也沒差吧?

所以,對方發的函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或法律上的意義?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把故事倒回起點,通常會發存證信函,多半都是因為「口頭溝通無效」,而除了以下幾種情況外,存函確實多半是「最後通牒」性質,對方多半也希望能透過文字能達到「實質的溝通」,進而省下後續訴訟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所以,確實不是每一封都要回

真正需要提高警覺的,是下面這幾類,

這些情況,不可以不理!


當存證信函的內容是在:


通知你契約(含商務契約和僱用契約等)遭解除或終止

通知你對方已拋棄繼承

通知你產品或專利已侵權

催促你給付款項

催促你行使某些權利


要特別說明的是催促給付款項,因為催款通常是為了後續提告的前置作業,有「催告」和「中斷時效」的法律意義,除非金額真的不大,否則滿高機率會進行後續法律程序,因此縱使催款可以不付,還是建議提前先審視相關合約證據預做準備。


因此如果存證信函的內容僅是單純在:催促為某行為或不行為

📌 例如:「盡快出面、返還鑰匙或交付特定物品、不要再發出噪音、停止散佈不實言論」,那就比較偏嚇唬性質,沒有太實質的法律意義。且通常也不會因為不回覆就導致對方寫的後續都被法院採納。


⚠️《注意!這邊是說『單純』催促趕快出面或交付物品,若信函內容參雜了解約或其他權利義務的描述,那就要回到不可不理的第一點》


【聲明:商業與交易型太多元,存證信函內容百百種,以上只是舉例說明,但法律文字可能比較艱澀或別有蘊含,萬一有不確定,還是建議跟律師討論】


下次收到存證信函或公司函這些函文的時候,你應該也比較能判斷有沒有必要搭理回覆,或根本不需隨之起舞,而不會只是空著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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