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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的公司、我賺的錢,我想怎麼用不行嗎?

網紅#Andy老師 #張家寧「#眾量級 CROWD」的案子最近刑事一審判決出爐,但這個案例不只是網紅八卦,是每一個「自己開公司」的老闆,都可能踩的地雷。


來看看你中了幾個。


一、❌「公司是我開的,錢我隨便用」

張家寧的媽媽,也就是#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的負責人,在警察局做筆錄時竟然親口說:

❝我覺得群海公司就是我開的公司,我要怎麼使用資金是我個人的事情❞

❝我覺得群海公司就是我開的公司,所以匯入的錢我都可以自己動用,不用經過監察人或董事的同意。❞

❝群海公司是我一人的公司,眾量級YT頻道在群海公司成立後就變成我的了❞

以上是判決書法院引用張媽媽的原話。


從張媽媽後續於判決中的改口辯解未被法院採信的結果來看,這也提醒我們:在警局製作筆錄前,如果沒有先和律師諮詢或請律師陪同,後面再想解釋、補充或修正先前說法,難度會超高,因為法院都覺得可疑且不採信。

因此也可以此借鏡並再次呼籲,千萬不要覺得只是警局通知而已「我自己先去看看」,後續發覺情況不對再找律師時,已經說出口的話、做過的筆錄,就是覆水難收啊。


而事實上,負責人認為公司是我的,會有這樣概念上的誤會,其實也是可以理解,畢竟法人本來就是法律擬制創設出來的一個「抽象概念」,連法律系學生都要特別學過才知道。


但可以想像你縱使可以幫你未成年的小孩做決定,總統雖可以代表國家,但你跟小孩就是「不同人」、總統和國家也是不一樣的呀!


我想這樣比喻後大家就比較能清楚分辨孰是孰非。以後大家做事前可以先用這例子想一想,三思而後行。


❝甚至,連錢只是經過你負責人的戶頭,都是需要盡量避免的❞


在判決裡,張媽媽會把公司的錢先匯入她自己支配的帳戶(在案件裡她支配了全家人的帳戶),再匯給張家寧、廠商和其他人,法院也說這是不合理且不該出現的。


📌 重點在於:負責人 ≠ 公司財產的所有權人 ≠ 可以愛怎麼用就怎麼用

她把公司帳戶的錢拿去買家具、出國、買保險、繳地價稅,在法律上,這叫 #業務侵占,不是「用自己的錢」。


二、❌「反正是男女朋友、親戚,大家都很信任,會計的事我不懂,我都沒有在管帳目和管理細節」


❝我是領固定月薪,沒有簽書面契約,後續加薪也是口頭約定❞

❝薪水曾淑惠說張國龍有幫忙公司做一些雜事,但沒有說薪水多少,我跟張家寧都沒有反對;張家芸在公司應該算是兼職,有擔任一些業配窗口,我跟張家寧當初講說讓她依案件抽成,例如抽百分之10,但實際上曾淑惠給她多少錢我不知道;張家芸是底薪,每個月大約2萬元至3萬元,理論上不會超過我跟張家寧,但我不知道實際上是多少;我也知道會付薪水給張國龍,但也不知道實際上是多少


以上是判決引用的「Andy股東」原話。


📌 給股東的真心話:

平時要開會、要看報告、看帳,不要什麼都不知道,除非你真的不在意那筆錢。

✅ 股東會、董事會該開就開,紀錄留好

✅ 財報、金流,定期要求提出

✅ 印鑑、存摺、網銀,不要全部集中在一個人手上,要有第二人覆核

⚠️ 千萬不要等到要拆夥才發現原來手上什麼證據資料都沒有。


三、❌「會計師可以幫你報稅,但不能幫你扛做假的刑責」


對,群海公司有找會計師


而且張媽媽還跟會計師討論怎麼報稅、還有以下對話:

❝租金今年報多少?可以報少一點?❞

❝房租可以變動嗎,@5000×12?❞


問題是為了少繳稅,他們開始虛列人頭員工薪資、向張媽媽名下房子給付租金等不實支出,這些涉及了 #個資法#逃漏稅捐等罪


會計師幫你「記帳、報稅」,但當老闆自己下指令做假、指示虛列,刑事責任是老闆自己扛的。


─➤ 給老闆的界線

財務、稅務可以交給會計師執行,但「這樣做合不合法、會不會踩刑事線」,是你事前應該要跟律師與會計師討論的事。


有疑問,別自己憑感覺判,也別以為「大家都這樣報」就沒事。


📌 下集我會接著講,商標背信、帳號移轉,你的頻道/帳號能不能轉讓傳承還有最近很紅的網紅稅等「個人IP 老闆」會踩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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