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你的?頻道帳號是你的?抖內也是你的?個人 IP 老闆最容易踩的 3 個坑
- Cesar Chen
- 8月27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上集講公司的錢,這集來聊聊你的「無形資產」——商標、頻道、帳號、還有輔導期剛結束的網紅稅。
❝我雖是老闆,但我經營的是個人IP,頻道、商標、帳號本來就是我的,登記在我名下不行嗎?❞
事實上,這些事,就是把「個人網紅」跟「一間公司」綁在一起時,最容易遇到的問題。
一、❌ 公司是我開的,商標掛負責人「個人」名下可以嗎?
❝當時出版帽子的廠商要我們申請商標,會用我個人的名義是因為公司是我開的,還有如果群海公司未來如果不繼續經營的話商標就會被註銷掉❞
這也是判決中援引張媽媽的筆錄原話。
把商標登記在自己個人名下,也是一個「典型的公司是我開的」想法衍生的作為。
但這個動作,被法院認定有 #背信罪,判有期徒刑 6 個月。
⚠️ 辯護人搬出商標法救援:「商標是註冊主義,誰先申請就是誰的,這合法啊!」
法院顯然不買單:雖有受託處理,但不是讓你把品牌變成自己的。以自己名義去登記,就是違背任務、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但,其實掛老闆名下沒有一定不行,重點是沒有得到大家的同意和授權。
─➤ 但到底要登記在誰名下好?
建議要想長遠一點,就算不登記在公司名下,或是在公司還沒成立前負責人就已經以自己名義去申請的,後續都還是可以用「授權書寫清楚使用的權利義務」或將「權利移轉給公司」。
📌還有除了公司名稱,「頻道名稱」也要記得申請商標呀!
而如果公司商標或頻道名稱不是登記在公司名下,又沒有跟登記名義人簽契約,那這也是股東、有投資人最應該警覺和注意的事。
二、❌ 一起經營的頻道,分手後誰有頻道權?誰能改密碼?帳號不是你想轉讓就能轉
本案另一個很大的爭點,就是分手後張家寧改了#頻道密碼,到底有沒有構成犯罪。
先說結論,如果明確未經同意變更,確實會構成犯罪。
但一審之所以認定不成立的理由,是因為這個罪成立有個要件,必須是「無故變更」,而一審法院認為是因為Andy老師先有了將收款地址變更為其自身戶籍地址的動作,張家寧才有這樣的「反制」,因此法院認為這樣不是「無故」變更密碼。
❝若是兩人一起經營的頻道,一定一定務必記得,這跟一起開公司一樣,權利義務拜託事前白紙黑字約定好❞
頻道不紅都不會有問題,但頻道一旦經營起來或爆紅,才發現什麼都很難喬,有理也講不清。
本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情侶或夫妻、朋友一起做起來的頻道,分手時「頻道到底歸誰」「收款帳戶誰能改」全部沒白紙黑字,撕破臉、信任也破裂,最後就只能鬧上法院。
📌帳號頻道只是「使用權」,不是財產,更不是「所有權」。
另一個值得思考的是,現在是個數位化的時代,但你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這個頻道是你一手做起來的,這到底可不可以繼承或寫入遺囑?
YouTube、IG、FB 這些帳號,不是財產。所以它原則上不是民法上可以直接寫進遺囑、當遺產分配的標的(網銀、遊戲點數、虛擬資產可以)。而使用者過世後,通常帳號的後續處理都也不是當然可以將帳號密碼轉移,通常是不可轉讓且應停用,要看平台的服務條款和規定(但有的可以變紀念帳號、有的可指定聯絡人,可是都要使用者提前跟平台確認跟提出申請)。
─➤ 所以要怎麼做?請用契約,不要考驗友誼感情和默契:
✅ 經營前先簽「合夥/共同經營協議」:帳號登記在誰名下、後台權限誰有、收款帳戶誰管、拆夥時帳號歸誰、內容著作權資產怎麼分
✅ 個人重要帳號,留意平台的使用規則,善用平台的「指定聯絡人」功能事先設定好
三、❌你以為是抖內、海外收入,國稅局可能都認定是你的所得
張媽媽曾淑惠曾於112年12月15日傳訊問會計師:「那天你有提到YouTube的收益,YouTube的收益與業配是無關的(只是放在眾量級頻道),YouTube算是境外收益一年可以6,700,000免稅是嗎?」
會計師回覆:「對,海外所得有670萬免稅額」。
眾量級的事件中,犯罪所得除了有新台幣1300多萬元外,還有美金85多萬元,而這筆美金85多萬元就是眾量級「YT平台流量收益」、「FB廣告收入」以及「業配收入」,但本案最終這些都被認定為犯罪所得,國稅局也認定漏報並要求補稅。
可以知道「免稅額」是場美麗的誤會。
事實上「網紅稅」,並不是今年才新增的一項新稅目,國稅局只是發佈了作業規範,把相關的名詞解釋與境內外收入態樣定義清楚。而相關繳納的稅目,也是「營業稅」和「所得稅」,真的沒有一個稅目叫「網紅稅」。
所以,簡言之就是國稅局認定本案那些「YT平台流量收益」、「FB廣告收入」以及「業配收入」都不是可以適用零稅率的「海外所得」。
而從 2026 年6月底後, #網紅稅 的輔導期已經結束。
有關網紅稅的地雷,以下幾點提醒給大家。
📌 迷思一:「錢是YT、FB這些境外平台匯的,算海外收入,不用課稅」
❌ 錯。國稅局的認定關鍵其實是「收看的觀眾是不是台灣人」和你本人是不是在國內有住居所等符合「境內網紅」的要件。
就算是用美金匯給你,一樣要在台灣申報,且不能適用零稅率。
📌 迷思二:「粉絲抖內(donate)是他自願送我的,是贈與,免稅吧?」
國稅局的邏輯很簡單:粉絲是「因為欣賞你的內容、為了支持你的創作」而付錢,這中間存在「對價關係」,所以它是你提供勞務的所得,不是免稅的贈與。所以,無論是現金、禮物折現或其他形式的抖內,全都要計入。
📌 迷思三:「既然都跑不掉,那也不用花太多心力做帳了吧」
錯錯錯!如果你能夠提出帳簿文據證明相關的話,那所花的成本費用是可以扣除的,但個人IP常有「公私帳混淆」的問題,所以,一定要更仔細做帳!
課稅的規定是: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成本及費用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給個人 IP 老闆的最後提醒:不是紅了才處理,是開始前就要先切清楚
✅ 商標要掛誰名下?如果不是公司,有沒有授權書或移轉約定?
✅ 頻道、帳號、收款權限歸誰?如果拆夥、分手、股東退場,要怎麼交接?
✅ 重要帳號未來很可能不能轉讓,要先確認好平台規則跟做好對應措施。
✅ 網紅收入、抖內、業配、平台分潤算海外所得嗎?該怎麼報稅?成本費用要不要留下證明?
這些都不是「出事再解釋、繳稅再說」的問題,而是個人 IP 一開始要不要長久經營,就該先用契約並瞭解相關規定好好處理清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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