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寫好免除扶養費,離婚後卻還能被討錢?先約定扶養費到底有什麼意義
- HerLaw和祿

- 4月5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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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很多人在談 #離婚協議時,一定會冒出來的一個疑問。
甚至有人會直接說:
「既然我就算簽了協議,
對方以後還是可以用小孩名義再來跟我要 #扶養費,
那我現在寫這些,不就是寫心酸的嗎?
到底有什麼可以保障我的?
當初是因為我答應把房子給他/她,他/她才同意簽這條的欸」
其實法律的宗旨是要保障未成年子女能在經濟無虞的狀態下平安長大
不管約定全額負擔扶養費的一方,後來有沒有失業、身體出了大毛病或車禍重傷(俗稱的 #情事變更),法律絕不可能冷眼旁觀,犧牲掉小孩的權益(即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因此,這也是為什麼當小孩來向父親或母親請求扶養,法院仍會「無視」父母離婚協議的約定,還是判決要給付小孩扶養費。
那,所以協議就沒有用了嗎?
並不是的。
而且也建議你一定要約定。
讓我把實際的法律運作講清楚:
父母對小孩都有 #扶養義務
但,❝父親或母親可以自己約定,由父親或母親「幫」另一方承擔這個義務,離婚後亦然。❞
所以,假設離婚協議書是免除父親的扶養費義務,那小孩去對父親提告請求扶養,法院會怎麼判呢?
✅ 第一階段:法院認定父親對小孩仍有扶養義務,判決父親必須給付扶養費給小孩
✅ 第二階段:父親可以另外對母親提告,主張「根據離婚協議,母親答應要負這筆費用」,要求母親把錢還給他
📌 最後結論會變成:父親必須給小孩撫養費,然後,父親再另訴對母親提告拿回撫養費。
上面文字用流程來表達,會變成這樣:
📌 小孩告你 → 你被判要付 → 你再去告前任要回來
難道不能事前預防,或有其他更好保障自己的方法嗎?
律師常愛說,最好在一切都還很好的時候,就把醜話都說在前頭。
沒錯,大家其實可以在 #婚前協議就把這一切都約定好,不用等到談離婚,兩人撕破臉、情緒最糟的時候,才在那邊是事倍功半喬不攏。
與其事後爭執,不如事前就透過完善的協議保護自己。
當然離婚協議去 #公證或加 #違約金那也都是事後後端的防堵方式之一
離婚其實不麻煩,但小孩絕對是離婚時最麻煩的事。很多人不婚不生都是因為怕小孩很難處理,可是會先防患未然處理的人卻少之又少。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瞭解扶養費的規定,並在解惑的同時,也幫台灣增加一點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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