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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沒告訴你的事-檢察官真的可以「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嗎?

What Lawyers Won’t Tell You:Can Prosecutors Really Write Whatever They Want?


「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身為執業律師,雖非當事同道,但看到近期士林地檢的這則新聞稿,讓我深有共感,覺得有一些法普資訊和觀點可以藉此分享大家。

如果沒看過這則新聞的我大概快速描述一下,反正最大的爭議就是檢察官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因筆錄如何記載等事和律師發生意見不合,律師指述檢察官嗆聲說:「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先說一件大家都知道、但不敢明說的事。


遇到哪個法官或檢察官,確實多少會影響你的案件結果。

現實世界的正義女神並沒有蒙上雙眼。

但並不是說這樣就是司法不公,只是畢竟確實每個人都有因為自己生命、價值觀和各種生活經驗形塑而成的「觀點」、「看法」和「洞察」。法官檢察官也是人,也不例外會有自己的看法,這無可厚非,且案件本身就會存有裁量和判斷的空間。


回到剛才說的——遇到什麼法官/檢察官會是影響你案件的變因之一。但,如果只是單獨一個人意見比較「獨特」,那個不同的個體應該還是要聽大多數人的意見吧?少數尊重多數、多數決應該還是我們自幼從小上小學開始就在學習的群體化如何形成決策的方法之ㄧ。所以只要有多個人共同參與審判,理論上應該就可以排除那個偏差值,讓因個人視角造成的判斷歧異降低。


但,你知道你的案件會有幾個法官/檢察官來審理和做判決嗎?

答案是——一個。

不是兩個,不是三個,就是一個人。

是的,我們通常會遇到的案子,就是只有一個法官和檢察官單獨就決定你的案件


先做個小小的法普:以我們最常遇到的民刑事來說,民事從「第一審」開始,刑事從「偵查」開始,而這兩種案件類型,原則上都是由「一位」法官和「一位」檢察官單獨審理進行所有的司法程序。(註:例外只有民事案件有可能,刑事偵查案件就是一位檢察官單獨完成偵查程序,請不要懷疑這個「原則」,以現有的司法人力、缺工嚴重的狀況,例外幾乎是不會發生的。)


也就是說,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無論是大至數十億的貪污案,或是路邊一個輕微擦撞、網路上的一則公然侮辱通通都是由「一位」檢察官獨自偵查後,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所以「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到底對不對?


也許:「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這句話不是對的(因為筆錄原則是要忠實記載開庭中各方的陳述,並非檢察官可以決定),但理論上處分書檢察官愛怎麼寫就怎麼寫,某種程度上還真的不算完全錯,因為那個案件的起訴或不起訴,確實就是他一個人的心證決定的


「那不服可以再議啊?」

也許你會說,不起訴不服,那可以再議呀;民事的話,可以上二審呀,撇除再議的成功率是眾所皆知的低以外,以律師看到的現實面來說,一般民眾往往在律師告知機率後,評估機率、時間和金錢成本後,通常就會放棄再議。我自己也遇過很多這樣的案例,縱使覺得可惜,縱使顯然有不起訴書邏輯倒置,理由紊亂交代不清,也是無可奈何。有委請律師的當事人尚且如此,更不用說那些認為「偵查犯罪是國家責任」而沒有請律師的人。


這樣的權力之大,在於偵查案件一旦被認定不起訴,就永遠不會進入法院審理——那道門,就此關上,而那把鑰匙,只握在一位檢察官的手裡。

寫到這,並不是要批評司法或制度,只是想讓大家知道司法的獨任審理原則,因唯有先理解遊戲規則、體制的侷限,我們才能懂得把握每一個審級,做足舉證的準備,不讓自己的案件成為篩子下漏網的大魚,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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